一、事项名称、性质
(一)事项名称: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审批
(二)性质:行政许可
二、办理依据
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27号)第15条: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、管道的路由,应当在油(气)田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前报主管机关,由主管机关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。
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》(
三、受理机构
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
四、决定机构
国家能源部门
五、申请材料
根据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27号)第6条和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》(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)第19条规定,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路由调查、勘测报告》;
(二)海底电缆、管道的用途、使用材料及其特性;
(三)精确的海底电缆、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、中继点(站)和总长度;
(四)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、施工时间、施工计划、技术设备等;
(五)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;
(六)其他有关说明材料。
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文本1式5份,电子文本1份(电子格式为BJX)。纸质文件原则上需提供原件,如只能提供复印件,复印件需注明:“此件与原件相符,原件存于某处”等字样,并加盖申请用海单位公章。
注:申请单位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、法人身份证明、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(复印件加盖公章),报件时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。
六、办理时限
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,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。
七、办事条件
根据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27号)第5条和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》(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)第5条的规定,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的审批条件为:
(一) 海底电缆、管道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、勘测实施60天前,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;
(二) 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。
八、办理基本流程
申请人提出申请→自治区海洋局服务窗口同意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同意受理→同意受理的,送会审处(室)审查→海域和海岛管理处汇总会审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→局负责人审核,作出予以同意许可或不予同意许可决定→不同意许可的,告知申请人不同意许可的理由;同意许可的,承办处室拟定文件上报国家能源部门→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。(见附件)
无听证、招标、拍卖、检验、检测、检疫、鉴定、专家评审等程序。
九、办公时间和地址
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
上午:9:00—12:00 下午:13:30—16:30
地址: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
十、收费依据
收费依据:《财政部、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财综[2007]10号)附件2:《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》。
十一、收费标准
收费项目:海域使用金(海底电缆管道用海)。
收费标准:0.45万元/公顷。
十二、咨询、投诉电话
自治区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
咨询电话:0771—5509991
投诉电话:0771—5780822
附件: